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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购销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印花税应该资本还是费用化
今天思源审计交流群里有同学问到“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印花税,承租人应该资本化计入租赁负债,还是费用化计入税金及附加”。
思源君将问题稍微延伸一下,印花税应该资本还是费用化?
个人理解如下:
一、固定资产购销合同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固定资产购销合同,则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实务中有两种观点,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费用化处理,均可以接受,且因为印花税税额较小,通常未超过重要性水平,为简化处理考虑,实务中费用化的做法更多见。(chenyiwei老师,2019年9月16日,https://bbs.esnai.com/thread-5393382-1-1.html,会计视野论坛)。
二、融资租赁合同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则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8)在《第7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的《第1节——折现率》中提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岀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如佣金、印花税等。无论是否实际取得租赁都会发生的支岀,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例如为评估是否签订租赁而发生的差旅费、法律费用等,此类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8)在《第7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的《第2节——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写道: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8)在《第7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的《第4节——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写道: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承租人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干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岀决定。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其他折旧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权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回顾本文的文初,针对这位同学问到的“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印花税,承租人应该资本化计入租赁负债,还是费用化计入税金及附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印花税,作为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应当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而非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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